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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民勿随便放生鲤鱼和鲫鱼进入长江水域

时间:2013/8/23 16:16:23来源:现代农业网点击:1451
    近年来鲤鱼和鲫鱼已经成了长江上游的“入侵物种”。今年6月,世界自然基金会(WWF)联合农业部长江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(长渔办)共同组织了“美丽、生命长江——2013年长江上游联合科考”活动。记者了解到,科考队在金沙江源头通天河结古河汇流处进行鱼类采样调查,短短20分钟捕获3种鱼类样本,其中2种是外来种鲤鱼和鲫鱼。
  “尽管土著种在数量上占优势,但外来种个体优势明显,其中大一尾鲤鱼个体比土著鱼大3-4倍。”据科考的专家分析,“虽然目前在通天河流域还没有外来物种成功繁育的监测记录,但已有研究表明鲤和鲫均具有很的入侵潜力,如不加以管理,未来可能通过竞争栖息地和争夺食物等方式对土著鱼类造成威胁。”
  这些鱼不能放生长江
  究竟哪些鱼种不能随意放生长江?对此,记者采访了专家,据悉,为了维护生态安全,国家明令禁止将外来种、杂交种、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用于增殖放流。例如,下列物种禁止放生公共水域:用来池塘养殖的杂交鲫鱼、杂交鲤鱼、杂交鲟、俄罗斯鲟、淡水白鲳、福寿螺等养殖品种以及水族缸观赏养殖的巴西龟、清道夫、雀鳝、食人鲳等外来物种。
  哪些符合可以放生长江的要求?专家表示,可以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应该是本地种的原种或者子一代。例如:长江“四大家鱼”草鱼、青鱼、鲢鱼、鳙鱼。但是,市民们放生前也要注意:自发善意放生的水生生物物种,应该来自有资质的生产单位,并且要经检验检疫合格,无病害、无禁用药物残留。任何组织和个人自行开展规模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的,应该根据农业部《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》,提前15日向县级以上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、数量、规格、时间和地点等事项,经批准后方可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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