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推进农地物权化的制度创新刻不容缓

时间:2013/6/8 15:29:30来源:现代农业网点击:1780
  这些年,城镇化中暴露出来的农地问题,与法律尚未赋予农地使用权完整的物权性质直接相关:一是农村征地拆、补偿标准过低等问题,深层次的原因在于农地实际上为债权而非物权,农民难以成为征地中的谈判主体;二是农业产业化、规模化经营受制于农村土地交易市场发育滞后;三是企业可以通过自身资产抵押获得银行贷款,但按照《物权法》规定,“耕地、宅基地、自留地、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”,使得农民通过土地使用权抵押获得银行贷款面临法律障碍;四是由于农地和宅基地的物权性质不完整,农民难以通过承包地和宅基地流转,带着资本进城,由此导致人口城镇化严重滞后。考虑到2007年出台的《物权法》已经将包括农村土地承包权、建设用地使用权、宅基地使用权等列入用益物权范围,建议:进一步修改土地管理法,以确保农村土地使用权具有完整的用益物权性质;在严格用途管制的基础上,赋予农民土地用益物权主体地位,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;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,形成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、出租、抵押、入股的相关制度安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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